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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再履行合同吗?

1999-08-0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A厂去年研制出一种新型环保产品,投入生产后即派人到我们百货公司联系订货。经洽谈签订了一份购买10万套环保产品的合同,并规定了违约金比例。合同开始履行得很好,但当A厂交货一半后,看到该种环保产品市场前景很好,十分畅销,便嫌给我们公司的价格太低,竟一手撕毁合同,不再供货,导致我公司无货向客户提供而遭违约罚款,损失较大。我公司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、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,可A厂置之不理。现在我公司想起诉A厂。请问,我公司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?

读者唐健唐健同志:

我国《经济合同法》第31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的,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。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,还应进行赔偿,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。”由此可见,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,不能全部、正确、适当地履行义务,首先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,这是对违约一方的经济惩罚,但又并不是唯一的惩罚手段。当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时,受害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另外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,这笔赔偿金以能补偿对方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。

从你所述案情看,A厂见有利可图,断然毁约,直接导致你公司因无法向客户提供所订之货而遭罚款,受到损失。因此,你公司要求A厂按规定支付违约金,这理所当然地会得到法院的支持。如果A厂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你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,法院还会判令A厂支付赔偿金。当然,赔偿金的数额只能是你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。

A厂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之后,并不意味着不再负履行合同的义务。《经济合同法》第31条规定,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,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。因此,你公司要求A厂继续履行合同、交付剩余货物的诉讼请求,同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
潘家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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